關于商標和商標證明還是有些人弄不清楚的,小編在此就為大家講解一下這兩者有什么區別?
一、什么是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
1、普通商標是指在正常狀況下運用未得到特別法律維護的絕大多數商標。是與著名商標相對應的一種商標,是普通公司運用的。
2、證明商標是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視才能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運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辦法、質量、準確度或其他特定質量的商標。比方“綠色食品”標志等。
二、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什么區別?
(1)證明商標標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質量,普通商標標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運營者。
(2)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需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歷,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具有檢測和監視才能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注銷的運營者。
(3)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需依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方法》規則,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施行條例》規則提交申請。
(4)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自己運營的商品或服務上運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必需在自己運營的商品或服務上運用自己的注冊商標。
(5)證明商規范許別人運用必需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方法》的規則實行手續,發給《準用證》,普通商標答應別人運用必需簽署答應合同。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能夠轉讓。但證明商標的受讓人必需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歷和具有檢測和監視才能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合伙人。
(7)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能夠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