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8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本次《名錄》相對前兩版更符合我國行業現狀需要,加強了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控制。”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介紹說,《名錄》將大類部分做了調整,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新增117種危險廢物。此外,《名錄》還刪除了一部分重復、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體廢物種類。
本次《名錄》最大亮點,就是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新增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也將作為后續《名錄》修訂的重點內容,逐步推動危險廢物的精細化管理。
列入清單并不意味著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具有危險特性,說明其有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險或較大的有害影響,因此,危險廢物管理是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重點。
那么,《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被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對此,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名錄》中明確: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也就是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包括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以及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等形式。
豁免不等于監管的削弱
在《名錄》頒布后,主要針對“豁免”管理的討論非常熱烈。有人甚至提出“豁免是向污染投降”的觀點。
對于這一問題,侯宇軒認為,“豁免”管理是針對管理環節,并沒有否認《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所涉及到的危險廢物的污染性、危險性,“豁免”是對危險廢物管理程序方面的優化,談不上是“向污染投降”。“優化管理程序的最終目的依舊是為了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效率,加強監管,調動企業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義務的積極性。”侯宇軒解釋說。
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首席研究員、所長王琪看來,豁免清單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部分管理要求,其目的是為了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管理,提高危險廢物監管效率。
“事實上,沒有豁免清單名錄時在操作中是存在一些問題的。”王琪如是說,拿焚燒飛灰舉例,焚燒飛灰是危險廢物,雖然現在我們明確了它可以選擇進入生活垃圾場填埋處理、進入水泥窯去生產水泥等,但按照現有的法規體系,垃圾填埋場、水泥生產企業必須申請經營許可證才能處理飛灰,這樣一來,對于企業來講,管理壓力較重,使得這些企業缺乏處理飛灰的積極性,飛灰的無害化妥善處置無法落到實處,所以企業希望把飛灰從危險廢物中刪除掉。但是由于飛灰含有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存在一定的危害,社會對飛灰的關注度也一直較高,因此,采用豁免方式可解決這一問題,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豁免權僅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過程及水泥窯協同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
同時,王琪強調:“這些豁免的前提條件是相應的處置設施必須滿足相應的環境保護標準,如果不滿足標準豁免就不成立。”因此,擁有這些設施的企業和這些企業的管理部門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保證設施滿足環境保護標準的責任。同時還需強調的是,豁免清單只是豁免了某一個特定的環節,但廢物本身的屬性并沒有豁免,它仍然是危險廢物。通過豁免管理,我們對于危廢的監管并沒有削弱,而是加強了,因為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相應增加了。也就是說,豁免并不等同于監管的削弱。
此外,在侯宇軒看來,新增豁免管理清單后,對于未來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新增豁免管理清單主要任務不是危險廢物的鑒別,而是對危險廢物特定處理方向的鑒別,也就是說相對以往粗糙的管理方式,未來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中不僅僅要針對廢物本身作鑒別,還要針對處理技術及其規范性做鑒別,而對于一種處置方式、處理技術是否“達標”很難做準確判斷,未來需針對性地制定專用的技術標準、規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