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網站發布了《關于河南省鄭州通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的批復》(發改企業債券〔2017〕225號),對河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轉報鄭州通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請示》(豫發改財金〔2016〕1542號)做出了批復,同意鄭州通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批復如下:
一、同意鄭州通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不超過8億元,所籌資金全部用于鄭州市上街區峽窩鎮鎮區改造安置區項目(該項目已納入河南省2015年保障房建設計劃)。
二、本期債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后確定。
本期債券附設提前還本條款,即自債券存續期第3年起,逐年分別按照債券發行總額20%的比例償還債券本金。
三、本期債券由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四、本期債券由主承銷商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組成承銷團,以余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五、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采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設置的發行網點向境內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以及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托管。本期債券上市后,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均可參與交易。
六、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本批復文件下達后12個月內開始發行。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七、在本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委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于必要地點并登載于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于《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后,應盡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應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九、本期債券發行人應按照核準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并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并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鄭州通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7日,注冊資本21,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城區基礎投資建設、管理;招商引資管理服務;收儲土地的整治、開發;對政府已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對授權的城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園林綠化項目的規劃、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
另外,據悉,2016年3月,中原航空港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鄭州通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鄭州上街通航產業發展基金,總規模達30億元,采用“基金+股權投資+回購”的融資模式,主要投向鄭州通航試驗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