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海關所屬鲅魚圈海關近日將查獲的700噸我國禁止進境的固體廢物廢鋁渣退運出境。據介紹,該批貨物涉嫌走私進口“洋垃圾”,是在去年下半年被鲅魚圈海關查扣。貨物進境時申報品名為“鋁基煉鋼促進劑”,海關關員在查驗過程中發現異常,后經鑒定,證實確為我國禁止進口類固體廢物廢鋁渣。
顯然,這不是第一起受到廣泛關注的“洋垃圾”進口事件。事實上,中國不知不覺已成為了世界上最大的洋垃圾進口國之一。有關資料顯示,僅2016年,中國接收了全球約一半垃圾,進口超過700萬噸廢塑料,總值達數10億美元,美國的廢紙有三分之二以上直接送到了中國,總價值超過22億美元。不久前關于中國禁止進口洋垃圾致使多國垃圾成堆的報道就是有力的例證。
洋垃圾,一般是指從境外進口的固體廢物,有時又特指以走私、夾帶等方式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對于進口洋垃圾的問題,我國法律其實早有規定。
1995年我國就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出臺的初衷就是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從該法歷經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四次修訂,就足以說明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
2016年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24條規定:“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第25條規定:“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非限制進口分類管理。”第78條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則在第152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走私廢物罪”這個獨立的罪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單位實施該罪的,則實行單位與個人一并追責。
2014年“兩高”頒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走私廢物罪”中何謂“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進行了規定,前者包括: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等情況。
此次大連海關查獲了將近700噸的固體廢鋁渣,經過鑒定后確認其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根據刑法和上述“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無疑已涉嫌走私廢物犯罪,且走私的數量大大超過了25噸的標準,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形,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即使此次固體廢物還未入境就被查獲退回,雖未造成環境污染,但這并不影響其走私固體廢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表示,“要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實際上,環境保護一直就是我們的基本國策。但越是基本國策,越需要通過嚴格執法來加以貫徹執行。為此,對于已觸犯刑法的進口洋垃圾等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必須依法立案,堅決一查到底,直至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對于這起個案,公眾期待有進一步的信息披露,不能止于退運垃圾、罰款了事,該跟進的刑事措施必須啟動,這樣才能起到懲一警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