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征求意見,本辦法適用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行為的監督管理。
處置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建筑垃圾
《辦法》鼓勵建筑垃圾減排,提倡資源化循環利用方式,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量、排放量,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辦法》要求,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行為進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行為的指導、監督、考核,依法對建筑垃圾處置以及發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運輸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的,不得處置建筑垃圾。
運輸工地出入口安裝監控運輸須持通行證
建設單位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處置的責任主體。在工程招標或者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和分類管理的具體要求。
施工單位制定揚塵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方案含以下內容:施工工地場內主干道必須進行硬化處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設置水池、沉淀池、過濾池及車輛清洗設備。安排專人進行監督管理,未經清洗或未全密閉的車輛不得駛出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接入市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平臺。
施工單位應與經城市管理部門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協議,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責任若違規情節嚴重將處五萬至十萬元罰款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城市管理、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動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排放、運輸等違法行為。
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的,將由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若施工單位委托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的監管工作中,若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建筑垃圾來說,和生活垃圾一樣,也是一個問題,建筑垃圾的難處就是無處堆放,所以對于建筑垃圾的處理上要有專門的建筑垃圾處理廠,使得建筑垃圾有地方傾倒,建筑垃圾也可以作為一種資源來使用,也是可以變廢為寶的。